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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飞翔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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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飞翔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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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上海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扩展上海青年科技人员的知名度,活跃学术交流气氛,增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市科协)及其所属学会的凝聚力,加快上海的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增强上海的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实施"上海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飞翔计划"(以下简称"飞翔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飞翔计划"由上海市科协和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资助金由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提供。同时接受境内外个人、团体和企业的捐助。捐助者可根据一定的捐助金额作为该计划的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
第三条 "飞翔计划"专门资助青年科技人员出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所需的来往交通费用。
第四条 "飞翔计划"资助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主要是:
1、由境外学术团体主办,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和地区;
2、在境外召开;
3、申请时尚未召开;
4、会议学科等级必须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学科;
5、会议主办者、会议议题和内容应与申请人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科领域相关。
第五条 "飞翔计划"每年资助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可根据接受捐赠的多少有所变动。
第六条 获得"飞翔计划"资助的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积极为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2、具有上海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资格(必须有一年以上的会籍),且按规定交纳会费;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以申报当年计);
4、具有应邀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或宣读论文的邀请信和有关证明。
第七条 "飞翔计划"的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需申请该计划资助者,须通过上海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认定后提出。 第八条 "飞翔计划"的申请受理,由上海市科协学术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飞翔计划"的申报与审定:
1、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即开始接受申请,以后为每年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截止期为当年人数额满为止;
2、由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提交《上海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飞翔计划申请表》及相应附件材料等,要求认定;
3、申请人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对申请人的会员身份和所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进行认定,盖章后挂号邮寄上海市科协学术部;
4、上海市科协学术部根据申报人申报时间的先后(按邮戳时间为准),以及参加国际性会议的重要性和会议的地点,提出相应的资助金额,报经上海市科协分管此项工作的驻会副主席审定;
5、上海市科协学术部根据审定结果,及时通知受资助者,并在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网页和其他有关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受资助人名单。
第十条 受资助人在参加完国际性学术会议后的一个月内将参加会议情况报上海市科协学术部,并根据资助额度办理出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来往交通费用的核销事宜。
第十一条 受资助者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审定等过程中,经证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受资助者资格,追缴资助金,并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通报受资助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和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上海市科协责成上海市科协学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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