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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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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稿) 根据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推动上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 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推选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 加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需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有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和高级(资深)会员。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不按其团体宗旨开展活动,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区、县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并选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级学会和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会对其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的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兴办的企业和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上海市科协。其英文全称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AST。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四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各自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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