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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第六章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区、县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并选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级学会和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会对其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会费;

  五、 企业和事业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的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兴办的企业和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上海市科协。其英文全称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AST。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四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各自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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