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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 加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由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本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五、不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相重复;

  六、能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七、有经费来源和健全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等;

  四、缴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二、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四、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专项活动经费,享受本会企事业单位的优惠服务; 

  五、有退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有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和高级(资深)会员。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不按其团体宗旨开展活动,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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