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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团体推选和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其中协商推荐的委员候选人数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选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任务; 五、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和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学家、专家,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荣誉委员”的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推选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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