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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06年11月23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推动上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创造健康的学术氛围。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积极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 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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