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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是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关联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 每年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前,由调研宣传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下一年度的调查方向和重点。预算批准后,制定总体方案,作为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 项目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委托项目由调研宣传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招标项目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项目以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单位须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填写并提交《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二)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近3年无被撤销其他项目的记录; (四)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在主持的中国科协项目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项目。 第九条 调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做出申报是否通过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申报者与调研宣传部签订《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合同书》。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与调研宣传部签订合同书。牵头单位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合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并报调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依照合同约定,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时,项目承担单位须进行项目开题报告,通过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认可的专家组评审后转入具体研究阶段。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报告制度,一般在项目进行6个月时进行,无正当理由不作报告的项目,停止拨付经费。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调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研宣传部根据需要,拟调整合同内容时,要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合同内容变更或调整后,调研宣传部下发变更通知单,作为合同的附件。因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需终止研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调研宣传部审批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因承担方自身因素致使项目研究进度滞缓、标准降低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调研宣传部可提出警示、批评,直至中止任务、收回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调研宣传部撤销项目: (一)研究过程中存在严重政治倾向问题,拒不改正; (二)研究过程组织混乱,学术水平差; (三)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四年之内不得申请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按合同书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验收申请书》,报调研宣传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研究资料两份。 第十九条 调研宣传部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调研宣传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完成验收评审,做出书面验收结论送达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的验收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方式,具体评审方式由调研宣传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评审组组长的责任,取消相关责任人三年内参与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评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完成质量未达到要求,存在有明显缺陷的项目,评审组要提出具体意见,并给定修改完善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研究工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验收。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按照第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之内到调研宣传部办理验收结题手续,调研宣传部审核出具结题证明。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调研宣传部负责项目文件和成果的归档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成果属中国科协所有。未经调研宣传部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如项目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项目成果需要公开出版,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明、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字样。 第二十八条 调研宣传部利用内刊、网站等媒体,以及通过举办研究成果报告会,交流会,摘报等形式,进行研究成果的宣传。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经费分三次拨付。合同签订后即拨付50%经费;中期评审后拨付30%;成果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经费。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期完成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方,将视情况扣减经费。对完成情况优良的项目承担方,将建立诚信档案,在未来申报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其余的下拨经费。 第三十三条 实施项目需要使用中国科协系统组织资源,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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