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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三峡库区招商优惠政策
1、三峡库区产品有市场、资产质量好、领导班子强的企业,通过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进行组合搬迁,符合上市条件,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2、对口支援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兼并1998年底亏损的三峡库区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经商债权银行同意,免除以前的全部利息,并在今后3至5年的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3、将仅限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或关闭的政策,扩大到三峡库区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主要是对破产造成的银行债务损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核销。需核销的银行债务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纳入全国呆坏帐核销总规模。 4、对因企业破产、关闭而使地方减少的收入,由财政、税务部门核定数额后,可按照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中央财政采取转移支付办法给予适当补助,时限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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