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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作者:国际部 

关于实施《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试行)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的责任分工,各相关单位或部门须结合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完善和细化相应的管理措施,做到分管部门明确,专职人员落实,管理职责清楚,操作程序健全。
1、市外经贸委:负责对本市展览业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并承担经济技术类国际展览项目的审查和全市国际展览项目审查的协调工作。
2、市科委:负责科技类国际展览项目的审查。
3、市教委:负责教育类国际展览项目的审查。
4、市经委:负责对本市国内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
5、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容环卫局等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管理职能,分别完善和细化有关市场监管、安全防范、交通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障等项措施。
6、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展览的出入境展品进行监管。
7、是会展行业协会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协会章程,在行业自律、展览评估、数据统计、展览咨询、规范经营以及行业服务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二、建立小组,形成合力。
建立全市展览业管理的联络小组。
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市经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容环卫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会展行业协会等作为成员单位,有成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需要时,还可邀请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市外经贸委贸易促进处作为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协调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是制定本市展览业发展规划;
二是协调、解决展览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研究加快本市展览业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四是其他需要商议和协调事宜。
联络小组将定期开展工作,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本市展览业管理工作。
三、细化措施,规范操作。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各主管单位提出的各项具体意见和措施的基础上,将由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单位汇总制定本市国际展和国内展的管理细则。
1、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单位,起草制定《上海市国际展览项目审查实施细则》,制定审查原则,明确审查内容,规范操作程序,协调审查项目,公布审查结果。
2、由市工商局起草制定《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明确备案内容和程序。
3、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工商局、市会展行业协会起草制定《上海市展览场馆租用示范合同文本》,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由市会展行业协会起草制定上海市展览行业自律规定,遵守市场规则,提倡行业自律,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四、突出抓手,强化管理。
1、举办展览(包括国际展、国内展)均须实行场馆单位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制度。即由展览场馆依据场地租用合同至所在区工商局进行备案。各区工商局在备案后5日内报市工商局汇总。市工商局每月将国内展备案情况抄送市经委,国际展备案情况抄送市外经贸委,由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分别在中国上海网站进行公布。
2、推行国际展览项目的评估机制。在市外经贸委的指导下,市会展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国际展览项目的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标准及组织第三方对本市国际展览项目进行评估并公布。
3、设立展览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市外经贸委利用已有的声讯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咨询和投诉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受理各类投诉。市外经贸委按照《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将投诉内容分送至相关管理单位进行答复和处理。
4、建设展览企业诚信体系。由市会展行业协会依靠各相关管理单位,收集汇总各单位提供的展览企业违规经营信息,并及时公布。
5、建立本市展览项目信息平台。在中国上海网站建立展览平台。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定期发布。信息平台主要公布政策法规,展览信息(国际展览审查结果、国内展场馆备案情况)、不诚信经营信息、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优秀展览项目名录等,同时设立投诉信箱。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在中国上海网站公布,还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6、加强重点展览、大型展览的现场监管工作。对于重点展览以及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主办单位应请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容环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进驻现场,实施监管。
五、汇编手册,组织培训。
1、将《管理办法》以及各主管单位制定的各项意见、措施、细则等汇编成册,作为本市展览业管理手册。
2、开展全市展览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行业内及教育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对展览企业和场馆单位负责人实施集中培训。同时,建立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以规范展览市场,规范经营活动,规范从业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促进本市展览业健康快速发展。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 0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