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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协学术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会学术人才工作,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科协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科协学术部(以下简称学术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市科协主管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科协、基层单位科协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财政项目拨款。
    第四条  项目经费资助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整体平衡”的原则,分配方案根据年度预算及项目资助重点确定。
    第五条  项目遴选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

   第六条  项目主要资助:
   (一)学会改革与发展项目;
   (二)重点学术交流项目;
   (三)促进科技人才成长项目;
   (四)学术交流平台项目(学术年会、工博会科技论坛、上海科技论坛等)。
    第七条  项目经费一般以实施项目的直接需要为限。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学术部根据上海市科协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有关专家提议,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或通知)公布的申请条件及内容填写《项目申请表》提出申请。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条  需要招投标或定向资助的项目,应起草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学术部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资助:
    (一)有自筹经费和配套经费。
    (二)以前项目完成较好、效益显著的单位。
    (三)联合承担的项目(多个市级学会联合、学会与高校、企事业单位等联合)。
(四)市科协星级学会,以及基础学科、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学会等。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的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与学术部签定《项目任务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依据《项目任务书》一次或分次下拨,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计划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学术部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天内向学术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获准资助的跨年度项目,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本年度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安排,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学术部提出书面申请,不得无故中止。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不按《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或项目完成后经催缴未报送《项目总结报告》,两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
    第十九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报奖时,均应标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资助项目”字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申报表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总结报告